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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取消不适用食糖保障措施国家(地区)名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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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58号

  【发布日期】2018年7月1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2017年5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26号公告决定对进口食糖产品实施保障措施。目前,措施实施已届满一年,公告所附《不适用保障措施的发展中国家(地区)名单》(以下称不适用名单)中进口占比低于3%的国家(地区)的进口份额累计超过9%,符合取消不适用名单条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8年8月1日起,取消不适用名单,对所有配额外食糖进口统一适用保障措施。

  自取消不适用名单之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关税配额外食糖产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保障措施关税。保障措施关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障措施关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保障措施关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保障措施关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商务部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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