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取消不适用食糖保障措施国家(地区)名单的公告》(2018年第58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指出, 2017年5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26号公告决定对进口食糖产品实施保障措施。目前,措施实施已届满一年,公告所附《不适用保障措施的发展中国家(地区)名单》(以下称不适用名单)中进口占比低于3%的国家(地区)的进口份额累计超过9%,符合取消不适用名单条件,并自2018年8月1日起,取消不适用名单,对所有配额外食糖进口统一适用保障措施。自取消不适用名单之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关税配额外食糖产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保障措施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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