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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糖料蔗生产保护区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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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市、区)糖业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糖料蔗生产保护区管理办法(修订)》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然资源厅        农业农村厅

  2025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糖料蔗生产保护区管理办法(修订)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糖料蔗生产保护区管理,稳定糖料蔗种植面积,提高糖料蔗生产能力,维护国家食糖供给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糖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糖料蔗生产保护区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要求划定、位于广西行政区域内,以糖料蔗生产为主要功能的国家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糖料蔗生产保护区具体界线、范围以完成划定并经农业农村部审核通过的数据为准。

  第三条  糖料蔗生产保护区所在市、县(市、区)要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确保保护区建的好、管得住,能够长久发挥作用。

  第四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协同机制,开展糖料蔗生产保护区动态监测,加强业务指导,推动糖料蔗生产保护区数据与粮食生产功能区、永久基本农田等数据共享,形成糖料蔗生产保护区管理合力。

  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县(市、区)属地要加强糖料蔗生产保护区标志牌的管理维护,主动公开保护区范围,接受社会监督。对于通过审批调整、发生变更的片区或地块要及时更新标志牌内容。鼓励利用信息化手段公开糖料蔗生产保护区范围。

  第六条  市、县(市、区)属地要结合耕地保护田长制工作、糖料蔗生产保护区动态监测、自然资源综合监测监管等,在糖料蔗生产保护区内,坚决落实国务院关于耕地“非农化”、“六个严禁”要求,严格遵守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要求,坚决制止新增占用糖料蔗生产保护区种植树木、果树、挖塘养鱼和畜禽养殖等行为。

  第七条  市、县(市、区)属地要建立糖料蔗生产保护区动态平衡机制。对项目建设确需占用糖料蔗生产保护区内蔗田的,按照数量不减、标准不变的原则落实动态平衡要求,按照有关规定从糖料蔗生产保护区外的耕地含永久基本农田补充划入糖料蔗生产保护区范围,用于种植糖料蔗。对未经批准占用糖料蔗生产保护区的,要分类施策,制定整改方案,限期退出或补划。

  第八条  糖料蔗生产保护区的补划事宜由县(市、区)按规定组织实施。核验工作由市糖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核验通过的补划成果由市糖业主管部门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并及时更新糖料蔗生产保护区数据库;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同步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第九条  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落实管护主体、明确责任,健全管护制度。充分发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作用,鼓励引导制糖企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涉农企业等通过糖料蔗订单合同实现利益联结,加强糖料蔗生产保护区设施的日常管护。

  建设生产

  第十条  在具备条件的糖料蔗生产保护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有针对性实施田间道路、灌排设施、田块整治、土壤改良、农业输配电等建设内容,确保糖料蔗生产稳定。对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符合划定要求的,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对糖料蔗生产保护区内建成年份较早、建设标准低的高标准农田开展改造提升,有效提高糖料蔗生产保护区生产能力。

  第十一条  统筹用好相关涉糖涉农资金,积极推广脱毒种苗、水肥一体化、病虫害综合防治等先进栽培管理技术,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组织方式、技术模式。

  第十二条  支持制糖企业、育种单位等建设甘蔗良种区域性示范推广基地,形成各地最适宜的主栽品种体系。加强甘蔗良种繁育基地、种茎加工厂规划建设,积极推广糖料蔗脱毒种苗。

  第十三条  加快研发、推广机械化作业新机具新技术,特别是适合丘陵山地的小型机械。推进农机农艺深度融合,加快全程机械化示范基地创建和蔗地宜机化升级改造,提高生产机械化特别是机收作业水平。

  第十四条  加强对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管理服务,鼓励农户依法、自愿、有偿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支持制糖企业采取自建、租赁等方式建立规模化自营基地,推动糖料蔗种植加工一体化发展。

  第十五条  加强糖料蔗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构建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提升技术推广和服务能力。

  第十六条  积极探索“人工智能+”赋能蔗糖产业,加强育种、农艺、植保、农机等方面的数字化应用,提高糖料蔗生产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糖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本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牵头推进糖料蔗生产保护区建设和管护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十八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综合考虑糖料蔗生产保护区分布以及动态平衡调整情况、各市糖料蔗生产实际等因素,合理分解年度糖料蔗种植面积任务。

  第十九条  加大对糖料蔗生产保护区财政支持力度,鼓励市、县(市、区)通过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等形式加强糖料蔗生产保护区建设管护经费保障。落实好涉糖补贴、政策性农业保险等惠农政策,按要求推进各类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探索建立糖料蔗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对产糖大县(市、区)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十条  加大对糖料蔗生产保护区金融支持力度,推动完善政府、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联动机制,在糖料蔗生产保护区范围内形成金融资源集聚效应。

  第二十一条  促进糖料蔗生产保护区多元投资,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贴息等方式,引导蔗农、新型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糖料蔗生产保护区建设。

  第二十二条  加强糖料蔗生产保护区政策宣传,营造全社会支持糖料蔗生产保护区管护和建设的良好氛围。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规占用或破坏糖料蔗生产保护区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和早处置。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共同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西糖料蔗生产保护区管理办法(试行)》(桂糖〔2022〕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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